联系电话:028-68403917
您当前的位置: 首页 > 校园风采 > 校园活动

这样的“帮忙”我们要严词拒绝!

来源:成都光华技工学校 发布时间:2024-04-10 16:32:55

你听说过“帮信罪”吗?


近年来,“帮信罪”案件数量激增,已成为第三大适用罪名,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和刚毕业的学生群体,很容易落入“陷阱”。究竟什么是“帮信罪”?一旦触犯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?

 

什么是帮信罪

 

“帮信罪”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根据刑法规定,该罪是指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行为”。

 

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“帮助”行为

 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发布的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二》)第七条,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,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“帮助”行为:(一)收购、出售、出租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非银行支付账户、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、网络支付接口、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;(二)收购、出售、出租他人手机卡、流量卡、物联网卡的。

 

为什么说学生群体更容易触犯这个罪名呢?一是因为缺乏社会阅历,容易被一些“卡头”忽悠,从而成为“工具人”;二是因为没有收入来源,容易被“卡头”们发布的兼职广告所诱惑,发展成为“卡农”。

 

真实案例

 

案例一

 

案情简介

2023年10月13日至14日期间,被告人张三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,仍然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支付结算、转移资金,从中获利30000元。经算,共计接收资金868900元,其中439900元为诈骗资金。被告人张三于2023年10月21日被抓获归案。

 

坡头法院认为:

被告人张三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,仍为犯罪提供银行卡,接收资金人民币868900元,其中439900元为诈骗资金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30000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 

案例二

 

案情简介

被告人李四为牟利,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,仍提供其本人名下的银行卡给犯罪分子支付结算,从中获利1000元。2011年11月19日,被告人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79514元,其中被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234554元。2023年3月22日,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。2023年5月13日,被告人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。

 

坡头法院认为:

被告人李四无视国家法律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他人提供帮助,涉案银行卡流水累计379514元,涉诈骗资金累计234554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,且自愿认罪认罚,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,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本案扣押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,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 

案例三

 

案情简介

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,被告人王五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,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和收购他人的七张银行卡出售给甲、乙,用于接受诈骗所得资金。上述银行卡的银行流水累计633039.56元,其中涉诈骗资金累计256733元。2023年6月29日,被告人王五因本案被刑事拘留,并被依法扣押手机一部。

 

坡头法院认为:

被告人王五无视国家法律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他人提供帮助,涉案银行卡流水累计超633039.56元,涉诈骗资金累计超256733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

 

郑重提醒

 

买卖、租借“两卡”均属违法行为,请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及相关证件,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、出借、出售个人身份证、银行卡和手机卡及微信、支付宝等,以免陷入电信诈骗“帮凶”陷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