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板,我的劳动合同里有些事项没有写清,要补充上吧?
几个关键事项填好就行了,放心吧!
事实果真如此吗?
错!必备条款不能少!
千万别被忽悠了!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
用人单位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劳动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;
劳动合同期限;
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;
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;
劳动报酬;
社会保险;
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;
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。
除了以上必备条款
在劳动合同中
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
约定试用期、培训、保守秘密、
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
是的!
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时
通常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
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
查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
可进入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”官方网站
来源: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